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供排水管理政务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供排水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供排水管理政务信息。
第四条 供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政务信息公开作为日常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体系建设,主动公开供排水管理政务信息。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供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供排水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及决策性文件;
(二)供排水事业发展规划;
(三)供排水管理政策解读;
(四)供排水管理有关工作规范技术标准;
(五)城市供水价格调整结果公布,污水处理费收费调整公示;
(六)水质监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七)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联系方式;
(八)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变更。
第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依法予以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下列情形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六条 供排水管理部门承担供排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拟公开的供排水政务息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信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七条 供排水管理政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内容,应于该内容形成、变更或获取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